协商处理医疗争议的缺陷与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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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2013/10/16 10:10:45  浏览次数:12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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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医疗争议的缺陷与应对举措

◆李平 姚兵 柯友宝
【摘要】当前解决医疗争议的途径有3种:自主协商、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自主协商途径具有程序简、历时短、处理快、成本低等特点,已成为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协商、通过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等方式,能有效规避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和解协议缺乏法律效率效力等缺陷,真正发挥自主协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主协商;缺陷;应对策略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Negotiation Process of Medical Disputes/LI Ping,YAO Bing,KE Youbao.//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2,19(2):35-37

Abstract There are three ways to solve the medical dispute, including independent consult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Independent consultation with program and took Jane way short, fast processing, lower cost, become solution medical dispute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in way, but this way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in exists in the course of the facts is not clear, the responsibility is unclear,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lack of legal effect and difficult to realize legal meaning level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author defects such as basis in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and puts forward the summariz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laws, full consultation, through the court confirmed the validity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etc, can effective way to circumvent such flaws,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independent consultation, maximum limit maintai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Key words Independent Consultation; Defect; Countermeasures

Firstauthor’s address Xinhua Hospital of Hubei Province, Wuhan, Hubei, 430015, China

 

    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争议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6条之规定,解决医疗争议的方式有3种,即自主协商、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1]。但是,当前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解决纠纷的,少之又少。表1是笔者所在医院2007~2010年处理医疗争议3种途径的统计情况。从表1可知,行政调解、司法诉讼途径在处理医疗争议中所占比例非常低。自主协商途径是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该途径具有程序简、历时短、处理快、成本低等特点,既符合患方心理,又能够减轻医方工作难度。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医疗争议事先不可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解决的医疗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得而知,因此本文中协商解决的医疗争议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自主协商的主要缺陷

1.1协商前提事实不清,责任不明

    在医疗争议发生后,患方一般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医方交涉。由于患方所拥有的医学知识有限,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换来的却是治疗效果不佳甚至患者死亡等事实,患方不可能冷静、耐心地听取医方的解释,于是据此向医方提出巨额赔偿等要求。而医方经过组织专家对病例进行评析鉴定,即使其存在一定的缺陷,往往也不是原则性的医疗过失行为。如此将专家们评审意见反馈给患方时,患方势必拒绝接受。面对医疗争议,在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医方通常会建议患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事实上患方较少通过鉴定和诉讼来解决。矛盾激化后,为迫使医方接受其要求,患方一般都会采取停放尸体、围堵院门、打砸病房,甚至殴打医务人员等过激手段给医方施 表1某院2007~2010年处理医疗纠纷3种途经统计情况
项目 院级争议
总数(例) 自主协商
例数(例) 行政调解
例数(例) 司法诉讼
例数(例) 协商解决
比例(%)2007年 48 39 2 5 81.252008年 59 49 1 2 83.512009年 33 28 1 2 84.852010年 27 24 1 2 88.89压。而公安部门介入后,对此常规的做法是居中调停,其最终的结果还是医方要向患方进行赔偿。和解处理医疗争议往往是在未经专业鉴定机构评定的情况下达成的,这必然存在争议事实不清、争议责任不明等严重缺陷。如此协商处理,一方面势必会增加医疗机构的非过错性赔付额度,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和职业医闹有机可乘[2];另一方面患方的合法权利也未得到真正的维护,尤其是那些不愿意通过过激手段处理的患者及家属,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医方存在较大过错、患方却获得低额赔偿的现象。

1.2和解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和解的前提不明、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医方出于安全考虑,在赔偿的出发点上往往采用诸如“人道主义”、“考虑患方家庭经济困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处理医疗争议的需要”等给予患方经济补偿。从民事责任归责角度来看,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3],即承担责任的前提为存在过错(医疗过程存在过失),无过错则不赔偿。故医方的赔偿也好、补偿也好,存在赔付无由的现象。另外有些协议在协商和签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违法情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当患方发现自己所应获得的赔偿与医院的赔付有差距时,势必会重新找医院协商,或进行医疗鉴定或民事诉讼,导致医方再次陷入医疗争议的困境。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违法情形,法院审理中,则会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医方必须再次进行赔偿。如此一来,医方与患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根本就未达到解决医疗争议的目的,使得医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1.3难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发生医疗争议后,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医患双方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医疗争议,在协商的过程中容易走向两种极端:无过错赔偿与过错低额赔偿。所谓无过错赔偿,主要是指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医院迫于压力,息事宁人,给予患方一定的经济赔偿。过错低额赔偿具体指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过失行为医患双方均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双方达成赔偿的基础。总的来说,在赔偿的问题上医方是处于主导地位,即使在医方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形下,患方的合法权益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无过错赔偿与过错低额赔偿是协商解决的两个极端,只要自主协商存在,无过错赔偿与过错低额赔偿就必然会出现,难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2应对举措

2.1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医疗争议发生后,耐心接待患方,详细记录其投诉要点和具体要求,可能的话尽量要求患方提供书面要求。在知晓患方的投诉后,医方应尽快指定专人调查、核实整个医疗过程,询问管床医师、护理人员,查阅病历资料,对复杂病例应请分管领导组织院内讨论,责令当事科室针对患者的投诉整理出书面材料上交医务部,医务部在第一时间查清医疗过程。综合科室的回复及专家们的讨论意见,如果医疗过程不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如实回复患方,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民事诉讼解决,医方承诺无条件配合患方进行鉴定和诉讼。如医疗过程存在过失行为,则再考虑该过失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也就是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则要慎重回复患方;如果不存在,则可以按一般医疗损害与患方协商。在前一种情形下,即存在因果关系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损伤程度、《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4],明确医方责任及患者疾病参与作用。在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则要充分考虑到诉讼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2.2充分协商,合法协议

    不论医疗争议大小,协商谈判的过程都是艰难的,谈判与协商总是反复多次的,这就需要医方与患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而言,医方在谈判前应对此争议的赔偿有一个大致的底线,该底线应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核算作出的。医方首先应表现出应有的诚意,尤其针对存在缺陷的争议,谈判时应有礼有节,如患方的赔偿要求与医方的底线差距很大,主谈人员应通过交谈向患方传递信息,应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作为和解协议的草拟方,医院应实事求是地按照双方协商的内容、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当然赔偿项目和标准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不要一味地回避医疗过失行为,尽量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明确。正是因为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才存在后面条款中罗列的赔偿问题。

2.3签署协议,法院确认

    虽然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难免会存在法律层面的漏洞。凡因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协商解决的医疗争议,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律通过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让法院来审核和解协议的约定事实和具体内容。如此一来,医疗争议的处理变得更具法律效力,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5]。综上所述,尽管自主协商解决医疗争议存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和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及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等缺陷,但其程序简、历时短、处理快、成本低的特点使得医患双方均愿意以此解决医疗争议,只要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协商,通过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势必让医政管理者在处理医疗争议中会更加省心、省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赞宁.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435.

[2]长江商报.武汉“职业医闹”公司化运作5年多.[EB/OL].http://news.163.com/10/1223/02/6OIAVV5A00014AED.html,2010-12-23.

[3]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7.

[4]祝铭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37-339.

[5]中国工业信息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呈现出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讼率“两上升”[EB/OL].http://www.587766.com/news2/22515.html,2010-10-28.

通讯作者:
李平:湖北省新华医院医务部副主任
E-mail:hbjz_lp@126.com
收稿日期:2011-08-25
修回日期:2011-10-18
责任编辑:姚涛